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特制定《电气与自动化学院监考员守则》。请主(监)考人员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
第一条 考场主考主持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考试安排表》和《监考通知单》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第三条 主(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请人代为监考。监考人员指挥考生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座,考生原则上应隔排隔位就座;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对考场进行检查,督促考生将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稿纸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学生课桌、抽屉及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开卷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参考资料。
第四条 开考前,主、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布《电气与自动化学院考场规则》,并再次提示以下内容:考生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得将上述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电子记事本、掌上电脑以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使用自带稿纸,课桌上只准留有有效证件、文具,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条 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本考场主考、监考员、巡视员之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六条 考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监考教师审核后进入考场,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要按照班级、学号顺序指定考生排序就座,考生不得随意变换座位。
第七条 课程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或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没有带有效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证件与考生不符的应立即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第八条 主考教师应提前按照应考学生人数做好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的领取、清点整理工作,若开考时发现试卷等相关材料不足或有严重错误等情况,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九条 监考老师发放试卷后,应督促学生在拿到试卷后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借文具。
第十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主(监)考教师清点核对考生信息,并在《考场评估记录表》上登记实到人数以及缺考人数。
第十一条 考试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监考纪律。监考时不串岗、脱岗,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聊天、抄题、做题等,不得吸烟、打瞌睡。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中途上厕所须有监考老师陪同。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主、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保持安静和良好的秩序,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卷。收卷过程中,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互相讨论,违者以作弊论处。
第十四条 试卷回收完毕,监考人员清点试卷份数无遗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为检查督促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学校实行考场评估制度。主、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评估记录表》,并在考试结束后交学院资料室存档。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作弊行为,经考场主考老师认定后,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并在试卷左上侧标记“作弊”字样,令其退场。作弊情况应在《考场评估记录表》上做好记载(登记违纪考生的学号、姓名和作弊情况,保留证据并附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教师对维持考场纪律负责,如出现考场秩序不正常或严重作弊事件,而主、监考教师不作为或不上报,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学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