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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本科教学违纪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8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武大教字〔2003〕 209号文件),特制定《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本科教学违纪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学院成立教学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纪检工作副书记、分管本科生副书记、系支部书记、本科教学督导组组长、本科教学办公室主任任组员,负责对学院教师教学违纪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 发生下列教学违纪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

1.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2.请非本院在职人员,或博士、硕士研究生代替监考的;

3.主考教师未能提前完成试卷准备工作,开考时出现相关材料不足、影响了考试正常进行的;

4.考场学生人数、试卷份数清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时间超过3天;

6.不按要求及时完成考试试卷、毕业设计、实验报告等的整改,时间超过3天;

7.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条 发生下列教学违纪情况,对责任人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1.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至10分钟;

4.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造成学生不能按时上课;

6.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学时(课堂及实验),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降低;

7.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8.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超过一周,造成学校后续工作无法进行;

9.无故不按要求及时完成考试试卷、毕业设计、实验报告等的整改,时间超过一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发生下列教学违纪情况,对责任人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3.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4.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5.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6.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等,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降低;

7.闭卷考试泄露考试题目;

8.怂恿、帮助学生考试作弊,或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第五条 教学违纪情况的认定程序

1.教学违纪情况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由责任人填写《电气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违纪认定表》,明确列出责任人,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2.学院教学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定。对于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人,一经查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在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违纪,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被学校本科生院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按照本科生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学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