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返回旧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28

为加强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在保障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前提下有序安排教职工出国(境)研修,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国家公派出国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研修申请、批准与派出

1.教职工个人提出出国(境)研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2.出国(境)研修申请获批后,教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研修事宜。教职工离岗前,需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备案,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3.出国(境)研修手续不齐全的,不得私自离岗,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作旷工处理。

二、 研修管理及相关待遇

1.教职工出国(境)研修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暂停发放其岗位绩效,月度和年度绩效按照完成工作量情况正常发放。

2.教职工在国(境)外研修期间,需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汇报研修情况,所在系对书面汇报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

3.研修教职工需按合同规定时间回国工作,确因工作原因需延长研修时间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审批材料复印件报学院备案,延长研修期间不享受学院岗位绩效等薪酬及福利待遇。

4.未申请办理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私自延长研修时间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研修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 研修期满考核

1.教职工研修期满回国工作两周内,需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情况,并接受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达到以下两项条件之一,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1)协助引进1名海外青年学者(学术水平达到教授委员会认定的“四青”或同等层次人才标准)来学院全职工作或提供并联系海外青年学者来学院开展实质性交流;

(2)自出国之日起至回国后半年以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论文2篇。

未达到以上选项条件,但在研修期内圆满完成各项研修任务,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

2.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其出国期间停发的岗位绩效可予以补发。

3.在规定研修期内,以武汉大学名义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 其他

1.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包括固定编制教师、特聘系列教师和博士后。

2.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学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