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根据《武汉大学章程》、《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15人,由教授(研究员)担任,委员会的组成须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并由一名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或人事秘书兼任教授委员会秘书。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各中心(系)全体教师推选,再由全体教授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正式委员;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并经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最后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岗位,教授委员会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大局意识,关心学院发展,乐于奉献,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学术胸怀;
(四)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主任、副主任一般应为相应方向学科带头人,当选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6周岁;
(二)主任、副主任应考虑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职称晋升、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对本院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考;
(三)对学院引进人才、选聘师资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四)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五)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三)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学院学术相关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利;
(二)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请假;不经请假,任期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无议题时可不召开。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委员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电气与自动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武汉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学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