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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

更新时间:2012-10-01

  武大党字〔200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系)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系)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系)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系)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是指学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系)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系)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二)德育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三)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四)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及综合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系)总体发展的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和本单位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五)负责涉及保密、安全稳定、和谐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系主任)、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院长(系主任)和书记是学院(系)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系主任)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长(系主任)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院长(系主任)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系)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系)正、副院长(系主任),党委(直属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院长(系主任)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经学院(系)党政办公室向院长(系主任)或书记提出,由院长(系主任)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系主任)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书记主持。院长(系主任)、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系主任)、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系)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系)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院(系)教代会和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系)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学院(系)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学院(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系)。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