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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2-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根据中央组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应设离退休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分党委或党总支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而划分。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提职晋级、出国人选审定、奖金分配办法和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要根据校党委、分党委或党总支关于党员教育的安排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组织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使党员在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宣传党员中的模范事迹,对党员进行考核鉴定。

  要严格组织生活,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参加生活会,要认真学习,汇报思想、工作等状况,积极开展思想斗争,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严格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前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从低年级抓起。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发展手续。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

  第九条 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会同行政组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纠正群众中的错误和不良风气,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四章 支委会建设和支委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由3至5人组成。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名。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以兼任。支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政治上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的主任或副主任。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学生或党员教师担任。兼职的支部书记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教学及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第十三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十四条 支委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按选举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委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要经选举和报批程序及时补齐。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支委会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青年、统战和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支委会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教研室(所)、科室、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的计划,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察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

  第五章 党支部的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三会”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有关制度。

  支部大会每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到两次(党小组会不能代替支部大会)。不能用扩大会和联席会议代替上述三个会。党小组要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教育制度。一个月至少要组织党员学习一次,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九条 生活会制度。每半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必须按时召开,严格考勤。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支部一个季度要对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女、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制度。要定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一级党组织。要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党委或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分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卫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正确处理与行政领导的关系。要教育全体党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情况。党政负责人要互相尊重,互通信息,协调配合,遇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并影响决策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六条 支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支委会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要建立一支骨干队伍,依靠党员、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工作要全面安排,抓住重点,善于运用典型推动一般。要正确运用舆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不同意见。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工作程序办事。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采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要认真研究支部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提高支部工作水平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