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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0-01

  武大党字〔2007〕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三条 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具有胜任本职位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爱岗敬业,尊师爱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五)正确行使工作职责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要求为男56周岁以下,女51周岁以下。

  (三)提任副职的,在工作年限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

  (四)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在内设机构副职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

  (五)近年来年度考核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

  (六)身心健康。

  (七)担任学校党务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委内设机构正副职以及二级单位党政办公室正职的,应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权限

  第五条 内设机构正副职的选拔,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机构或干部职数,应报告党委组织部并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选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本单位成立党委(党总支)的,由党委(党总支)组织推荐考察,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议;没有成立党委(党总支)的,由本单位组织推荐考察,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总支)参与考察,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议。

  第七条 选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和党群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议;其他由人事部负责审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二级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干部进行选调、交流。

  第四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

  第九条 拟定方案。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配备和调整的需要,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核。

  第十条 民主推荐。方案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召开全体党政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全体人员及其他内设机构正副职会议(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全体人员参加),以无记名形式填写民主推荐票。

  第十一条 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二级单位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以1:2左右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确定考察对象前还应征求所在党委(党总支)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负责民主推荐的党组织或单位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原则上由书记或部门正职担任组长。考察组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研究。考察工作结束后,二级单位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研究时应首先由考察组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报送有关材料。二级单位决定建议人选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连同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对报送人选及材料分别进行职数、条件、资格及任职程序等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发文任用。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干部任职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发;报送人事部的干部任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发。任职时间从发文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也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形式选拔任用其内设机构正副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关于选拔任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的暂行规定》(武大党字[2001]73文)同时废止,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