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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院(系)组织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2-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系)在学校办学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需要的院(系)组织管理体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系)组织机构主要指学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组织,行政管理机构,决策、咨询和评审组织,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

  第三条 学院(系)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系)教学、科研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学院(系)的教学、科研组织是指学院(系)内部设立的学系、教研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系)的学系设置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以及从事该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师资队伍;学院(系)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的设置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相应的研究人员、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

  第六条 学院(系)内设学系、研究所、研究中心行政班子原则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一般由副教授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担任。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讲师也可担任。

  第七条 学院(系)教学、科研组织设置或调整及其正副主任的任免实行备案制。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发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附正副主任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跨学院(系)的科研机构的设置及其正副主任的任免,由主要依托学院(系)商相关学院(系)发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学院(系)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系)可按照下列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机构。

  (一)学生数(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下同)在1000人以内或在职教职工人数100人以内,一般可设1-2个办公室;

  (二)学生数在1000-2000人之间或在职教职工在100-150人之间,一般可设1-3个办公室;

  (三)学生数在2000-4000(3000)人之间或在职教职工在150人以上,一般可设1-4个办公室;

  (四)学生数在4000(3000)人以上或在职教职工在300人以上的,一般可设1-5个办公室。

  根据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学院(系)必须设置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是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和行政的主要办事机构。学院(系)设置的其他办公室的名称由学院(系)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条学院(系)内设行政管理机构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第十一条学院(系)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由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学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学院(系)内设行政管理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按《武汉大学关于选拔任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院长助理。教学科研人员兼任院长助理视同学系(研究所、研究中心)正职,其任职实行备案制。学院(系)在规定的内设行政管理机构主任职数内可设专职的院长助理,专职院长助理为内设机构主任级,占学院(系)内设行政管理机构主任职数,其任职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学院(系)决策、咨询和评审组织的设置

  第十四条 学院(系)根据《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成立教授委员会,制定本院教授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学院(系)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学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和本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系)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成立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武汉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要求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系)的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咨询的组织机构。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该组织的职责要求,针对学院(系)实际发挥其咨询、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八条学院(系)根据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学院(系)党组织设置

  第十九条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院(系)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党组织。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可下设若干个党总支,各党总支下设若干个党支部;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可设若干个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条党总支的设置可按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离退休人员分类设置。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的设置可以灵活多样。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系、研究所、研究中心设置;职工党支部按科室设置;低年级本科生党支部可按年级或学系设置,高年级本科生党支部可按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或按课题组设置或按专业设置或按班级横向设置或按实验室纵向设置等;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根据离退休人员党员数设置相应的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相关科室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六章 学院(系)群、团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学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并履行相关职责。学院(系)工会主席一般由学院(系)党委(直属党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二十三条学院(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团委(团总支),学院(系)团委(团总支)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学院(系)团委(团总支)可设专职书记1名,根据任职干部的条件和资格,专职团委(团总支)书记可定为内设机构主任级或副主任级。学院(系)团委(团总支)设副书记1-2名,一般由学生担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具有办学职能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