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返回旧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2-10-01

  武大党字〔2006〕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方略,各学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系)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建立学院(系)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一般由9-27人组成。学院(系)教授少于10人的,全体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并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系)党政办公室,并由一名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最后均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第九条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

  第十条 关心学校和学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系)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系)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系)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院(系)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十五条 评定学院(系)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第十七条 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八条 受学院(系)委托,对学院(系)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讨论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征求学院(系)党政负责人意见提出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学院(系)党政负责人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信投票)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系)行政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指导各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各学院(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