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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派遣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2

近年来,有少量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在毕业派遣时未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离校后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等,给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及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毕业生派遣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所有毕业生(含结业生)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自学校的派遣工作结束之日起,离校手续无论是否办理完毕,也无论离校与否,均不再拥有武汉大学学籍,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各种权利和待遇。个人的一切行为及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二、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因故被接收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如果在一年以内找到了新的接收单位,学校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供其到湖北省毕办办理改派手续。如果一年之内没有找到新的接收单位,毕业生则必须与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联系,办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的委托保管手续。
三、属下列情况者,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其改派事宜:未按接收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完毕签约手续或提供相关材料而被拒收者;因弄虚作假被接收单位退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者;向接收单位辞职者。
四、凡修满学分,经本人申请并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以及本科分流并按专科毕业的学生,其相关问题及处理办法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相同。
结业的学生,如果本人找到了接收单位,学校可以办理派遣手续;到派遣时如果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则必须与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联系其档案、户口等关系的委托保管手续。
五、自派遣工作开始之日起,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无论何种原因而滞留学校,学校均不负责出具晋级、提薪、政审、司法公证、结婚登记、报考研究生及公务员等方面的材料。
六、毕业生个人或单位超过管理时限来校提取档案等材料时,必须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保管等费用。
七、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组

2005年10月12日